搜寻是亲人对失踪人员牵挂的表达;丧葬习俗是几千年来形成的中华传统文化。而对于搜寻失踪人员、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费用,死者父母与妻子、子女应如何合理分摊?市中区法院对此作出了情理兼顾的回答。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康某系原告张某、蒋某儿媳,被告张某2系二原告孙女。2022年6月二原告之子张某3在康定市外出经营时驾车坠河失踪,二原告立即前往事发地点,雇请他人搜寻一月且花费了大量金钱,最终找到张某3 的遗体。期间被告康某因工作原因无法参与搜寻,被告张某2因年龄幼小、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未前往搜寻。后二原告将遗体运送回内江老家,并办理丧葬事宜,进一步支出了一定数额的丧葬费用。二原告主张上述费用总计167,705元要求与二被告分摊。被告认为二原告与张某3系劳务关系,二被告不负有搜寻义务,对于二原告提出的费用事项及金额存在异议,且认为二原告已领取了丧葬补助金,不应再次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3为二原告提供了劳务,故本院认为,二原告与张某3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规定,结合传统习俗,二原告和二被告皆系张某3的近亲属及家庭成员,原则上均负有寻找和处理丧葬事宜的责任和义务;但张某2在事故发生时未满八周岁,客观上不具有寻找张某3以及处理张某3丧葬事宜的能力,故二原告及被告康某具有搜寻张某3 并办理丧葬事宜的责任和义务。最后,结合原被告举证与质证意见、当时内江疫情防控工作实际、事发地以及内江本地传统丧葬习俗,品迭原告方已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本院依法酌情认定二原告额外支出的费用为55,000元,由三人均摊。同时,综合考虑在寻找及办理丧葬事宜过程中,二原告在时间及精力上比被告康某付出更多,故被告康某可以适当多承担一些费用。综上所述,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康某承担22,000元为宜。判决作出后,双方均表示不服判决结果,原告方认为酌情认定的费用太少,被告方认为自己承担费用过高,经法庭多次判后释疑,双方最后均表示服判息诉,并已履行。
【典型意义】
一份判决或许可以了结诉讼,但矛盾不会因此停止,血浓于水的亲情可能也会因此破裂。在该案中,法官秉持着“和为贵”的思想,力求以温和、高效率的调解方式妥善解决纠纷。将当时内江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纳入考虑范围,综合考量了藏族以及内江本地丧葬习俗,体现了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抱法处势之道,也是当代法律与传统习俗相互融合的实际表示。同时,积极对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诉中调解,尽力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从情感上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切身实践“法也容情”。判决后,针对双方的疑问耐心作出解释,使当事人最后理解并接受裁判结果,并积极履行。家庭纠纷离不开一个“情”字,只有将情理法结合,让司法充满温度,才能真正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