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报道

【以案释法】游乐园载明“适合一米以上儿童玩耍”时,成年人玩耍受伤能否获赔偿?

作者:张宁  发布时间:2024-09-13 17:46: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市中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8月,艾某及其子女去某亲子乐园游玩,艾某在玩蹦床时,从蹦床跳入旁边约1.2米深的海绵池,致使左腿受伤并送医治疗,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该亲子乐园就其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赔偿限额20《公众责任保险》。现该亲子乐园和某保险公司以蹦床只适合1米以上儿童玩耍,家长予以陪同并非指家长可以玩耍为由拒绝赔偿,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艾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亲子乐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看其有无尽到经营场所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亲子乐园入口处虽有提示蹦床适合一米以上儿童玩耍,儿童由监护人陪同,但其未明确载明禁止成年人玩耍,事发地也无安全警示标志,成年人进入玩耍时无相应工作人员予以阻止,其具有管理上的过失。艾某作为成年人,有看到提示载明蹦床适合1米以上儿童玩耍,该提示虽未禁止成年人玩耍,但其内含不适合成年人玩耍之意,艾某在玩耍时从蹦床大力跳入海绵池导致受伤,其自身也有过错。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力、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各方面因素,对艾某的损失,亲子乐园承担7成责任,艾某自身承担3成责任因购买了限额20公众责任保险,扣除10%的免赔额后,亲子乐园应承担的绝大部分赔偿责任转由保险公司承担。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后,承办法官深入企业进行走访,对判决内容向企业负责人进行了释法明理,对民法典中关于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了深入解读。企业听完后,表示今后会在经营中更注重经营场所的管理文化,在场所的玩耍设计、提示标识、人员管理等方面更加注意,减少意外发生率,并会加强经营场所的保险保障,或将再优化保险赔偿限额,以进一步防范和减少意外发生后的经营风险。中区法院也会持续立足审判职能,帮助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中区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